浙政办发〔2018〕97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应对严峻复杂的国际贸易形势,推动我省外贸稳定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常态化应对工作机制。

建立省市县分级、重点行业分类的工作机制,精准指导贸易摩擦应对工作。对因贸易摩擦引发的金融风险、失业风险等次生危机,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政策储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省商务厅报送因贸易摩擦引发的企业经营困难等情况。

二、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

组织实施“一带一路”贸易畅通计划,巩固欧盟、日韩等传统市场,大力开拓非洲、东盟、拉美等新兴市场。加大对企业参与展会的支持力度,对受贸易摩擦影响较大的企业,在境外自办展会、政策性重点展会中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其开拓多元化市场。充分发挥现有国际营销网络、跨境外贸服务体系等的作用,在市场节点地区建设若干海外浙江贸易中心(转口基地)和公共海外仓,巩固市场、拓展渠道。放宽经贸因公出访审批,鼓励商务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加大境外促销工作力度。

三、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

加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复制推广力度,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创新发展。出台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举措,带动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利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平台功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规模化发展。推动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便利。加强与亚马逊、阿里巴巴集团等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合作,联合开展采供对接活动。

四、推动外贸出口优化升级。

制定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培育计划,出台相应配套政策,进一步提高我省出口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对现有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县(市、区)进行动态调整,打造一批出口规模大、技术领先、发展较快的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县(市、区)。支持高新技术、成套机电装备出口,确定一批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项目,扩大特险保单融资覆盖面。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进口,倒逼省内产业转型升级。

五、优化外贸营商环境。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口岸监管、贸易管理、经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共享,将我省整体通关时间再压缩 1/3 以上。开展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特色功能建设。加快“品浙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外贸业务各环节的集成化、智能化,打造智慧外贸平台。建立降低外贸企业成本、通关便利化监测评价机制。

六、加快推进国际产能合作。

编制国际产能合作指导目录和产业政策清单,鼓励外贸企业通过开拓第三方渠道进入重点国家市场。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作用,为企业产能转移和市场拓展等提供服务。支持义新欧班列常态化运营,加快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供应链布局,引导企业向境外经贸合作园区集聚发展。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发挥政策资金引导作用,争取加大政策性金融、保险投放力度。协调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调剂 80 亿元专项信贷资金,用于支持稳定外贸增长、开展国际产能合作,专项贷款利率要明显低于全省贷款平均利率。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和覆盖率,2018 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增长 10%以上,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比例达到 50%。建立贸银合作机制,成立贸易金融咨询智库,加强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指导和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应对汇率波动能力。

八、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积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税收优惠事项办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受贸易摩擦影响较大的企业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减轻企业负担。为大型重点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帮助企业防控出口退税风险。加强出口退税预测,争取出口退税指标,优先满足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需求。

九、加大法律救济和就业帮扶力度。

指导重点出口企业加强贸易摩擦前期应对工作,鼓励企业通过游说、抗辩等方式申请关税豁免。加大法律救济力度,对企业应对贸易摩擦产生的诉讼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加强外贸预警体系建设,做好外贸风险预警预判。发挥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作用,落实失业、工伤保险费率临时性下调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等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十、强化组织实施和督促考核工作。

各地要立足本地实际,细化政策举措,落实资金保障,进一步提高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精准度。省级有关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省财政厅要加大对受贸易摩擦影响较大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商务厅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大督促考核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