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这是本届人代会通过的第一部法规,也是全国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全国第一部!浙江专门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立法
1月16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这是本届浙江省人代会通过的第一部法规,也是全国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1月17日下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作主发布,浙江省经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岳阳回答相关问题。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出台,对于破解当前制约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振民营企业家面对复杂形势的信心,推动浙江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制定背景
民营经济是浙江的最大特色、最大优势和最大资源,民营企业是浙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民营企业家是浙江的宝贵财富。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发表后,浙江省委省政府第一时间出台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31项举措。同时,浙江省委还要求加强立法保障,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在当前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特定阶段、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中美贸易摩擦等背景下,在省域层面率先出台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地方性法规,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这是浙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浙江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意见的具体行动,也是浙江以“三个地”的政治自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重要体现。
条例的制定过程
浙江省委高度重视《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制定工作,要求认真总结提炼改革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积极回应民营企业诉求,制定好这部重要创制性法规。浙江省政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梳理需要破解的重点问题,形成条例草案。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去年9月、11月、12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并决定提交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1月16日下午,条例草案获得高票通过。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作为浙江省的重要立法项目,其立法过程是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次生动实践。
常委会审议过程
☆及时发布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两次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意见
☆为深化长三角立法协同还征求上海、江苏、安徽三省市人大常委会意见
☆先后召开省市县有关单位、不同行业领域民营企业家、相关协会商会、金融机构、法律专家等参加的各类座谈会论证会50余次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黎明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省人大代表和在浙全国人大代表中民营企业家代表意见
条例草案在修改完善过程中,累计征求意见达1200余人次,收集修改意见1500余条。
条例立法周期长,征求意见范围广,调查研究深入,常委会和人代会审议充分,真正做到了广纳民意、广聚民智,积极回应了民营企业诉求。
在刚刚闭幕的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各代表团对条例制定过程中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法规以99.51%的赞成率高票通过,也充分反映出各位代表对法规内容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肯定。
条例的主要内容
确立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原则
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破各种“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条例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原则,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规定了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工作中的职责
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需要各方形成合力。条例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二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监察。
三是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四是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政策落实,综合协调相关工作。
五是各有关部门、驻浙直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营企业服务指导。
六是工商联和协会、商会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做好民营企业服务工作。
确定了一系列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的措施
围绕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条例针对调研中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从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是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
三是规范政府和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规定合作方案应当包括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提高合作透明度。
四是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明确列举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禁止行为。
五是针对民营企业反映集中的信贷公平问题,规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等方面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标准和条件。
提供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人才引进、风险防范、融资畅通等方面的制度支撑
条例严格把握政府和市场边界,重点从优化政务服务和加强要素支持方面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信息推送、境外风险预警、境外投资知识培训等服务,引导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
二是强化民营企业人才保障,针对民营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难的问题,除对政府制定人才政策提出要求外,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利用其存量工业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企业人才公寓等办公生活配套设施。
三是完善民营企业风险预警和纾困帮扶机制,对政府、司法机关等建立健全市场风险分析预警、分类帮扶纾困、企业破产联动协调、企业破产启动资金援助、破产重整企业征信信息修复等制度作了规定。
四是推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保证担保、授信评价、续贷产品、应收账款质押等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举措
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要求。
条例重点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合法权益保障。针对调研中民营企业提出的干预企业自主权、以刑事手段处理不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向民营企业摊派费用等问题,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
二是信赖利益保护。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或者领导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履行政策承诺、合同约定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三是禁止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账款,不得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明确迟延支付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审计机关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民营企业账款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
四是规范媒体报道。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宣传,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恪守新闻职业道德,杜绝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
此外,条例还对涉企收费、中介服务、评比达标等行为作了规范。
规定了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
提高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能力,优化政务服务水平是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基础和保障。
条例着重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规范涉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针对实践中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政策制定过程中进行科学性协调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设置合理过渡期,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行政指导、跟踪落实和效果评估等要求。
二是要求建立政企沟通统一渠道。为及时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条例结合“三服务”活动经验以及服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要求,明确浙江省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统一受理民营企业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并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推送、指导等服务。同时,对诉求事项的办理部门以及结果反馈、办理情况考核机制作出规定。
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优化执法方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和选择性执法,并不得违法扩大不良信息、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或者增设监管惩戒措施。
民营经济强则浙江强,民营企业好则浙江好。制定和实施好《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以法治手段为浙江省民营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浙江省民营经济继续走在前列,提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浙江方案,充分体现了浙江作为民营经济重要发源地和民营企业大省强省的政治担当。(今日浙江)